4)316 第三百一十六章_升官发财在宋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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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底下那拿下得轻松,却犹如鸡肋一般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吐蕃城池一样,除了要浪费兵力去守、又提供不了任何收益外,也就剩个名头好听。

  还不如全推到大宋那头去,看宋廷如何应对。

  要是大宋贪婪,真要收下这份大礼,那有心收复失土的唃厮啰断然忍不下这口气,势必要与宋人撕毁盟约,兵戈相向;若是大宋窝囊,送到嘴边的肥肉都不敢吃,选择将城池归还于唃厮啰,心里也难免梗上一根刺,不上不下。

  只要宋人与吐蕃人不复现在的亲密交好,他便有喘息功夫,专心防备虎视眈眈的大辽。

  经朱说这么一提醒,滕宗谅又想起了昨天才让人护送回京、比从前要圆润了一大圈,连脖颈上的瘤子都被肉给淹了大半的王钦若,不由摇了摇头。

  ……人在敌营,也不知他是怎么吃这么胖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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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注释:

  1.告身

  宋朝的官员任命书,叫作“告身”。根据授官形式的不同,宋朝告身大致可以分为三类:一是制授告身,通常由皇帝授命、翰林学士制词,用于对执政大臣的任命;一是敕授告身,由中书舍人草拟敕命、宰相机构直接除授,一般用于对中级官员的任命;一是奏授告身,由吏部注拟、尚书省具钞上奏,以御画奏钞授官,用于对中下层官员的程序性的转官。

  2.任命流程

  宋代人事任命程序

  在《司马伋告身》上的“侍中”与“中书令”签名处,都填上“阙”字;作为副宰相的参知政事魏杞、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蒋芾二人,则代表相权在告身上签字(第一、二个签名),表明发布这次敕命的机构是宰相(而不是皇室)。依照宋制,尽管所有的诏敕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发,但必须经宰相副署,由宰相机构发布,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。用宋人的话来说,“凡制敕所出,必自宰相”;“非经二府者,不得施行。

  理论上皇帝可以绕过宰相,直接下诏给某人封官,即“御笔”“手诏”,但这类手诏往往会受到臣下抵制,甚至被宰相扣留下来,不予颁行。

  《司马伋告身》上的第三个签名“权给事中陈岩肖”,是这次敕命的审核人。宋朝的给事中拥有封驳敕书的法定权力,如果陈岩肖认为朝廷对司马伋的任命极不合适,他完全可以拒绝在敕书上签字,封还敕书。

  四个签名“中书舍人王曮”,则是任命司马伋的敕书宣行人。依宋朝体制,中书舍人如果不同意此次任命,也有权拒绝宣行;而如果中书舍人不宣行,敕书便不能取得法律效力。

  任命司马伋的敕书是南宋乾道二年(1166)八月二十八日起草的,在完成了审核、宣行的程序后,于“八月三十日午时”送达负责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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